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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就從咱們傢說起吧
房地統一:對我們來說最緊要
對城裡人來說,不動產統一登記,最直接的是房地統一。我們經常說房地產,其實房產、地產是兩碼事兒。按國際標準,隻有地產,沒有房產,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地產及其上面的建築物。
我國情況特殊。按憲法,我國城市土地是國有制。我們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權,土地是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原則上規定住房70年後,土地使用權自動延期——盡管缺乏細則,也不清楚是不是免費。
《物權法》的規定相當原則,有待具體的細則。我們已經等瞭7年。在物權法各項細則中,有前提意義的就是《不動產登記條例》(現在加上瞭“暫行”二字)這部條例,就是要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當然包括房產與地產的統一。
有房子的人,都特別珍惜自己的房產證,但從法理上說,“地產證”更牢靠。沒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當虛幻的。為瞭老百姓切身利益著想,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要落實物權法要求,包括推動房產與地產統一,就是變成一個本本。這就是法學傢們經常說的“不動產登記核心要件是登記簿”的意思。
農村才是不動產的“廣闊天地”
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和城郊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由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限制,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在流轉、交易、抵押等方面市場空間尚未打開。
物權法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在法律上界定瞭農村不動產的范疇,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就是山水林田湖。
您會說,可是農村不動產交易性太差呀。對,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就要改變這一點。以農村承包地為大頭,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改革,會使農村土地“活”起來,使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權。而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確的權屬關系,也就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要明確這塊玉米地是誰傢的,把權屬證書發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人手裡,這塊地才能更順利、完整地流轉,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才談得上清晰分離。土地流轉、農地“入市”就具備瞭前提條件。這樣,農村不動產就值錢瞭。
士林區信貸 並非為反腐
但可能會“倒逼”反腐
我們知道《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沒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發揮“反腐”作用,因為“陽光立法”或“陽光法案”缺位。物權法也好,不動產登記條例也好,作為私法,並不屬於“陽光立法”范疇。
“陽光立法”屬於公法范疇,主要指公職人員財產公示法或領導幹部財產申報法。物權法所說的登記資料“公開”,是對利害關系人而言的,不同於行政法意義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會監督。
從國際經驗看,“陽光立法”針對官員立法,不能針對全體民眾。全世界130多個國傢和地區正是這樣做的。但沒有國傢要求全體民眾公開財產吧。打個比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可以發揮“反腐”功能,相當於把鋤頭當武器。鋤頭當然可以做武器,包括保傢衛國的武器,但再好的鋤頭,打鬼子也不如槍炮。這槍炮就相當於官員財產申報法。當然,得慢慢來,而不動產統一登記,確實是今後一系列法治建設的磚,而且屬於第一塊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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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cs.house.sina.com.cn/news/2014-12-23/08005952945569772399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