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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居住

  佛山商品房出租新規正式發佈

  11月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瞭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提及《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經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佛山市住建管理局是商品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住建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屋租賃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將委托鎮(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具體做好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記者瞭解到,《關於印發<佛山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佛府辦〔2006〕363號)同時廢止。

  租房30日內需備案

  根據《辦法》,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辦貸款@負債比超過22倍可以勞工貸款申請?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商品房屋租賃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資料:(一)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委托代辦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二)房地產權屬證明(包括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三)商品房屋租賃合同。

  同時,商品房屋租賃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商品房屋租賃備案的部門辦理變更、延續或者註銷手續。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而行政單位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時,應當開具收件憑據並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商品房屋租賃備案。

  四種情形不得出租

  根據《辦法》,有四種情形的商品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違反該規定的,由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罰款。

  根據《辦法》,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還規定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轉租商品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商品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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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11-14/08574591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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